發佈日期: 2022-08-02

開發金內部業務請示大股東董座張家祝遭停職六個月

金控踩紅線。金管會今(2)日停止開發金(2883)董事長張家祝職務六個月,並調降總經理龐德明每月月薪30%,為期三個月,並對開發金開罰2,000萬元。主要是大股東辜仲瑩等人,並未於開發金控及銀行、保險、證券子公司任職,長期以來開發金控及子公司均有人員向其報告或請示業務及人事等相關資訊之情事等,在金管會祭出三道紅線後,仍有金控再犯,讓金管會再度祭出重懲。

以下為金管會裁罰內容:

(一) 開發金控部分:本會對開發金控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及相關子公司有下列公司治理欠佳,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包含未善盡對子公司之管理等缺失:

1. 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 未完善建立該公司及子公司於符合公司治理原則下與大股東溝通之作業機制,及內部人員將公司資料提供予外部人員之控管機制,致該公司及子公司相關人員有將財、業務等資訊陳報或請示大股東辜○○之秘書再轉陳辜○○、或將資料提供邱○○及余○○等非經董事會委任為具權責之人,且相關涉及之人員廣泛。

(2) 未完善建立子公司與轉投資事業間利益衝突管理機制:依檢查報告所示,相關人員於處理子公司與轉投資事業間之租約議定過程存有利益衝突情事。開發金控核未完善建立兼職人員於處理兼職事務時之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及管理機制。

2. 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開發金控之內部規範業明定該公司應確實督導子公司建立與執行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惟相關缺失顯示該公司相關子公司未完善建立與大股東溝通機制、及內部人員將公司資料提供予外部人員之控管機制,致子公司之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欠佳,顯見該公司未落實督導子公司符合公司治理及建立完善之內部控制與內部稽核制度。

(二) 張董事長部分:金控公司董事長應負責督導公司於符合法令及公司治理原則下運行,及履行金控法所定管理子公司之義務,包含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及相關業務營運之執行,符合法令規定及公司治理原則。本案相關缺失顯示開發金控及子公司之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欠佳,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而張董事長擔任開發金控董事長已近6年,缺乏積極有效之導正作為,致前揭缺失持續發生,核有未妥適督導該金控集團健全經營及落實公司治理之責,有予以立即導正之必要。

(三) 龐總經理部分:金控公司總經理應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本案相關缺失顯示開發金控及子公司之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欠佳,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龐總經理上任以來,前揭缺失仍持續發生,核有未善盡職掌領導開發金控集團健全經營及落實公司治理之責。為督促其善盡督導之責並考量其擔任該金控總經理職務僅1年多,對其課予之責任程度即與董事長有所不同。

四、 裁罰結果: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第16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54條第1項規定核處予以糾正及依同條項第4款規定停止張董事長執行董事職務6個月,並依同條項第7款規定命開發金控調降龐總經理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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